02、企业债务重组
0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04、企业合并
05、企业分立
特殊性税务处理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需同时符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收购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注意
重组交易各方按以上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金额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1.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对企业重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公告明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6.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予以明确。例如,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7.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予以公告明确。例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8.对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重组主导方、企业重组日等问题予以明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9.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增值税
企业重组中,增值税有何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4.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土地增值税
企业重组中,土地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注意: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干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契税
企业重组中,契税主要有哪些规定呢?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印花税
企业重组中,印花税有何特殊规定?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继续执行。
个人所得税
1.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公告明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3.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予以公告明确。例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4.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公告明确。例如,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企业股权收购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张图带你了解
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编写了《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现行有效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文件进行了梳理,并按照企业兼并重组的类型,分门别类明确了适用主体、适用情形、政策内容、执行要求及政策依据等内容,为纳税人提供简明易行、获得感强的操作指南。
今天学习: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股权收购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附:延伸阅读(仅作思路开拓与参考)
并购重组十大税务要点和合规管理
1、递延纳税
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权衡
3、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5、成本“核定”
根据最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6、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7、“过桥资金”的引入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
8、搭建境外架构
引入境外架构,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实现税负的降低,如下图:
9、分期缴纳税款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1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小结
当然,上述方法并不是孤立的,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同时,每一种方式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并购重组方需要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如,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要求提交完备的备案材料,“过桥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防范被被认定抽逃资金的风险,境外架构的引入可能因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被“穿透”,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变更注册地时,需要防范政策变更以及财政补贴不能兑现的风险。朴税建议,企业及个人在设计税务整体方案的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应居于前置地位优先考虑,确保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法运作。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规则
一、企业发展模式选择
1、企业发展模式
一个企业由小到大的发展不外乎采用两种发展模式。
第一种模式:企业采用内部扩张的方式,通过企业的产品经营所获取的利润,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追加投资以利生产及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发展状大。
第二种模式:企业采用外部扩张的方式,表现为战略联盟,技术转让,吸收外来资本及兼并收购等,使企业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形成巨型企业。
2、企业发展的条件
两种发展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并且各自需不同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从现代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企业以外部扩张的方式发展所需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均比企业采用内部扩张方式要求高。外部扩张发展模式要求在市场体系中有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
3、企业发展与企业并购
纵观中西方企业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企业并购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及工业的飞速发展方面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现代工业社会里的每一个大型企业其成长历程都离不开企业并购这种手段。从企业并购发展的历史观察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模式与企业并购手段互为依存。
二、企业并购与资本市场
1、资本运营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对生产的社会化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并购是资本运营的一种表现形式。资本运营的基本条件是资本的证券化如股权,资本运营一方面表现为股权转让的运作,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收益股权和控制股权的运作。因此,并购与重组是资本运营最普通的形式也是资本运营的核心。
2、企业并购与资本市场
交易企业不同于交易一般的普通商品,需要大额的资金支持少则几十万,多达数亿元,在美国因企业并购所发生的一次性交易可达数百亿美元,短期信贷很难满足其资金需求,企业并购资金多数与资本市场有关。资本市场与企业并购的方式及规模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决定了企业并购融资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条件。
企业并购资金需求的特点:
(1)企业并购所需资金数量巨大,仅靠企业内部筹资通常很难解决,往往要靠外部金融机构的支持。
(2)企业并购所需资金时间灵活、紧迫。
(3)企业并购所需资金数量的不确定性。
(4)企业并购所需资金的成本弹性。
(5)企业并购所需资金金融工具和利率品种的多样性。
(6)企业并购所需资金来源方式不同,因而其期限也不同,通常希望能寻求长期资金的支持。
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发达对企业并购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达为企业并购提供了金融上的支持,反过来,企业并购对资金的需求也刺激和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演变特别是金融工具创新对企业并购融资及企业并购交易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小企业吞并大企业成为可能,最典型的是LBO及MBO。
三、企业并购理论简介
(一)解释并购的理论
解释企业并购原因最多的理论如下:
1、组织行为理论
2、微观经济理论
3、企业发展理论
4、公司财务理论
5、交易成本理论
6、非对称信息理论及搏弈论等
(二)并购理论
由于企业所处经济的不同时代以及研究的切入点不同而形成企业并购的六大理论,他们分别是:
第一,效率理论
企业并购能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增加社会福利。公司管理层改进效率及形成协同效应即“1+1> 2”的效应。包括5个子理论:
1、规模经济理论:经营规模扩大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
2、管理协同理论:强调管理对经营效率的决定性作用,企业间管理效率的高低成为企业并购的动力。
3、互补理论(多种化经营理论):通过企业并购,将收益相关程度较低的资产和各自的优势融合在一起,在技术、市场、专利、管理方面产生协同效应,分散经营风险,稳定收入来源,从而形成不同行业间的优势互补。
4、交易费用理论(内部化理论):为节约交易成本,用企业来代替市场交易,通过企业并购将外部的市场交易内在化为企业可控制的调配。
5、财务协同理论:不同时间的现金流量差异及合理避税手段产生并购动机。
第二,代理理论
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不确定性等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代理成本。
包括3个子理论:
1、降低代理成本理论:公司代理问题可由适当的组织程序来解决,企业并购则提供了解决代理问题的一个外部机制。
2、经理论: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后,企业不再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而选择能使公司长期稳定和发展的决策。代理人的报酬由公司规模决定并籍此提高职业保障程度。
3、闲置现金流量理论:闲置现金流量的减少有利于减少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
第三,市场价值低估理论
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低于其真实价格时企业并购便会发生,衡量指标为托宾(Tobin)q值。
第四、市场势力理论
借并购活动达到减少竞争对手以增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控制力,增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长期获利的机会。
第五、财富重新分配理论
由于投资人所掌握的信息与评估不一致,导致对股票价值不同的判断,从而引起并购公司股价的波动,发生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财富的转移。
第六、竞争战略理论
采用领先一步的竞争战略,企业并购是实施此战略的较好手段,企业因此获得高效率的扩张。
第七、控制权增效理论
所谓控制权增效,是指由于并购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而使公司效率增进和价值增大的效果,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和预测参与企业并购活动的买卖双方在不同条件下的行为选择。
四、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模式
并购重组模式的选择主要受《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金融工具的发达程度的影响。
类型主要有:
1、横向并购
2、纵向并购
3、混合并购
方式主要有:
1、股权并购
2、债权并购(承债式并购)
3、资产并购
4、分立
(六)资产重组的方式
资产重组方式主要分为:
第一,主要围绕固定资产和子公司进行的资产型重组模式,如固定资产的重组,流动资产的重组,长期投资的重组,子公司的重组,项目的重组,专利权的重组,商标权的重组,业务产品的重组等;
第二,以资本运作为手段的资本型重组模式,如债权重组和债务重组等;
第三,股权型的重组模式,所持股权的整合与转让等。
(七)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必定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是属于中性交易,主要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运用内部的行政力量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以提高效益或利用关联方的特殊关系进行某种行动达到某种结果。但关联交易不属于纯粹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
目的:
①迅速扩大资产规模。
②为资产转移或互换提供方便和机会。
1、关联交易核心
第一,价格。
要求关联交易的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和谐以防止因关联交易发生不正常的利益转移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信息披露。
关联人的认定及信息披露。
第三,批准程序(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权力机关批准(有必要时)。
4、关联交易分类
第一,生产性关联交易。
主要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提供劳务、担保、
无形资产转移、租赁等。
通过生产性关联交易实现:
(1)将利润由高税率企业转移到低税率企业。
(2)以高利率方式或企业间相互融资互列利息费用来节税。
(3)将费用通过关联交易从低税率地区转移到高税率地区。
(4)通过关联方之间以应收应付帐款时间长短差异占用资金而转移利润。
第二,非生产性关联交易。
主要有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在建工程转让与收购等实现企业并购或
资产的转移等。
5、关联交易一般方法
(1)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业务(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原料,持续以高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进行利润转移)。
(2)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转让、置换、剥离。
(3)关联方之间费用的摊销(由关联方承担公司的各种费用,如巨额广告费等)。
(4)关联方之间的资产租赁(以很低的费用取得关联方资产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5)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托管(向关联方上缴小额管理费,换取较大的经营收益)等。
6、关联交易中利益冲突的回避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中有利益或有利益冲突时必须采取回避的措施,使其对关联交易决策无影响力。
五、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企业并购重组被喻为法律与财务规则下的游戏。在此,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作一个简单的框架性介绍。
1、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2、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3、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一)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1、《公司法》、《合同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1、《公司法》、《证券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信息披露准则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4、《大宗交易管理办法》、《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管理规则》(交易所)
5、《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7、《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8]53号及其信息披露
2、《上市规则》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6、《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7、《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8、《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9、《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10、《企业会计制度》
1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
12、应收帐款、存货等的八项计提准备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六、企业并购重组环境及案例
▶ 近些年,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资本市场实现了重要的发展突破,市场功能逐步得到有效发挥,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稳步提高。
▶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日趋活跃,方式不断创新、方案日益复杂,谋求企业控制权、实现产业整合、增强协同效应等成为并购重组市场的主流
▶ 2007年,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共计约739亿元,增加上市公司总市值7700亿元,平均每股收益提高75%
▶ 近十多年,我国资本市场有300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改善了基本面,提高了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一批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了行业整合、整体上市和增强控制权等做优做强的目的,同时也催生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案例简要分析
// 案例1
龙头股份:资产整体置换定向增发与公募增发
发生时间:1998年6月26日
发生地点:上海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组单位:龙头股份(代码600630)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简称控股集团)
资产置换金额:52,920.23万元
定向增发:国家股2994.6914万股、配售1350万股原公众股
公募增发:10650万股上网定价
发行价格:人民币5.15元/股
// 案例2
大众交通(代码600611,原大众出租)1999年6月28日,股东大会批准向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635,简称大众科创,原浦东大众)定向增发14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发行价格为3.32元/股,共计人民币46480万元。大众科创以其所属的991辆营运车辆、1000张车辆牌照、其拥有的上海浦东大众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51%的权益、上海交通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10%的权益和货币资金3707万元进行全额认购。大众科创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24.74%,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变为第二大股东。类似案例还有深惠中、上海三毛、太极实业、申达股份等上市公司采用。
// 案例3
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电子清华同方(代码600100)通过向鲁颖电子全体股东定向增发清华同方人民币普通股1500多万股的方式,以1:1.8的比例换取鲁颖电子全体股东持有的鲁颖电子全部股份,吸收合并鲁颖电子。
// 案例4
新潮实业吸收合并新牟股份新潮实业(代码600777)则以1:3的折股比例向新牟股份定向增发6000多万股普通股,换取新牟股份公司的全部股
份,吸收合并新牟股份。类似案例还有华光陶瓷(代码000655)吸收合并山东汇宝集团公司等。
案例详细分析
// 河北建投并购重组国际大厦
项目背景
▶ 自2000年以来,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的酒店、
商贸业由于市场过度竞争,盈利能力持续下滑。
▶ 公司下属的三家酒店除国际大厦酒店分公司保持微利外,控股公司物华大厦自1998年开业以来持续亏损,参股公司世贸广场开业当年即出现重大亏损,并且未来几年内均无法扭转这种大幅亏损的局面。
▶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较大困难,阻碍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影响了公司股东权益的实现
▶ 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严重不合,导致公司经营运作发生困难
▶ 为了扭转经营困难的不利形势,公司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进行了股权重组与资产重组
项目参与主体
▶ 收购人: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下称建投公司)
▶ 目标公司: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际大厦”,代码000600
▶ 重组方式:股权收购(协议转让)与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大集团),持有公司4192万国有法人股即27.27%的股权
▶ 公司第二大股东为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元房产),持有公司2885万法人股即18.77%的股权
分析与评价
▶ 要综合考虑分析公司所面临的问题,立足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不可只顾短期利益。出让物华大厦和世贸广场的股权虽然有利于减少亏损,但公司主营业务没有根本改变,盈利能力仍然很薄弱,仍然不具备持续发展的能力
▶ 通过资产重组,收购盈利能力较强,效益比较稳定的优质资产,形成新的业务核心和利润增长点,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奠定基础
▶ 结合大股东公司发展战略,充分依托大股东的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
▶ 处理好股东及有关各方的关系
// 玉源控股资产重组案例
项目背景
玉源控股原名“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纷杂广泛,主要有:陶瓷产品生产、销售;有机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木材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及销售。
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邯陶集团)是玉源控股上市时的发起人,成立于1952年,1997年经邯郸市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购前持有公司7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分析与评价
▶ 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监管
▶ 个别控股股东入主公司动机不纯,其目的不是为公司发展壮大,把公司做优做强,而是想方设法掠夺上市公司权益
▶ 民营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同时,在公司治理及管理层设置上
存在重大缺陷
▶ 盲目投资,分散投资,主业不突出是公司经营失败的又一重要原因
▶ 教训警示,不规范,恶意或错误的收购,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灾难。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力度和深度
▶ 目前ST玉源仍在重组之中
项目背景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纽约和伦敦三地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曾向海外投资者承诺,公司将按照国际股市规则改造和运作,保证其独立性,整合下属的上市公司,规避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2006年,中石化借国内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际,对下属子公司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进行了私有化
▶ 中国石化对石炼化提出私有化,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以及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并互为实施前提的总体方案
项目参与主体
▶ 收购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证券)
▶ 目标公司: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炼化或公司) ,代码000783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原公司的控股股东
▶ 并购重组方式:股权回购暨吸收合并
七、财务顾问的角色和作用
(一)企业并购与财务顾问
企业并购(重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的严密组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及艺术性。因此,如何操作完成企业并购(重组)便因人、因时、因地、因法规政策、因复杂
程度而出现较大的差异。财务顾问与企业并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主要有如下方面的原因:
1、企业规模
企业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以及资产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加,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并购方法与手段愈来愈复杂。受经验、手段、方法等方面的限制约束,专业人员的参与为企业在复杂的环境中实施企业并购计划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支持。因此,企业并购聘请财务顾问参与具有历史必然性。
2、效率与专业分工
追求效率与专业化分工是市场经济的当然要求,企业价值与企业前景等方面的评估随市场环境变化发生变化。一旦作出并购决策,并购企业都希望以最快的速度和较短的时间签署协议完成并购交易。在没有财务顾问的情况下,仅依靠擅长产品经营的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对并购交易的成功进行把握是不现实的,也很难较好的完成并购交易。财务顾问能够较大程度促进并购效率的提高。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
一般情况下,企业并购将对公众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企业并购当事人操纵并购交易或利用企业并购进行不正当的内幕交易,侵害公众或第三方利益,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有权利和责任要求有独立于并购交易利益的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并对并购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发表独立意见,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
4、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
并且随着资产品种和金融工具品种的增加,相应的法规日趋多样且复杂化。企业并购已变化成为不仅仅是企业之间资产的买卖或企业的买卖,而是在复杂的法律框架下的配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资本运作,既熟悉并购有关法律法规又擅长资本运作的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决定企业并购的成败。
(二)财务顾问在并购中的主要工作
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中主要工作介绍如下:
1、企业并购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调整、讲解、协助执行等。
2、与企业并购(重组)有关的尽职调查、有关并购重组的工作报告等。
3、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4、控制并购工作进展,协调组织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程。
5、协助企业进行并购定价及协助企业进行与并购有关的谈判。
6、协助并购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及有关会议安排。
(三)财务顾问在并购重组中的角色
应该说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中的角色和作用互为因果,承担什么角色便起什么作用。在此,角色更强调行为过程,作用更强调行为结果。财务顾问项目人员在企业并购中扮演多重复杂的角色。发挥每一种角色应起的作用。财务顾问不可或缺的整体综合作用。
1、服务者角色
财务顾问对企业并购提供智力知识产品及相应的服务。不同的财务顾问提供差异化的财务顾问服务。服务水平差距主要体现在经验的累积、知识的运用与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以何种心态和方式将知识与能力传递给服务对象并使服务对象满意。体现了财务顾问服务水平质量的高低。高水平提供服务产品的能力和沟通技巧的良好把握。
2、“船长”的角色
财务顾问作为“船长”角色主要表现在二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受聘后,为客户总体策划企业并购并制定可行的操作方案,称之为“并购之船” 。此阶段财务顾问扮演的是策划人和说服者的角色。
第二个层面是由于企业并购历经时间较长,外界各种经济、政策等环境的变化及未可预测的突发事件等均能影响“并购之船”的航向或者触礁沉没或者翻船,此时此刻,财务顾问担当的是领航人或向导的角色。协作与配合是“船长”主要的工作手段。
3、实施方案协调人的角色
客户内部的相关部门、各中介机构、各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如总体工作计划与工作进程安排和调整、涉及多部门问题的协同解决等,使制定的并购方案能够顺利地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这些工作大多数由财务顾问承担。
4、鼓劲者角色
在企业并购方案实施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不利于并购方案的政策变化或者有关债权人或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等原因对并购不予支持和配合,极大地影响并购决策者的心态和并购操作人员的士气。此时,财务顾问不仅对并购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而且更重要的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说服客户对并购成功的信心,并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会取得并购成功。鼓舞客户和自己的士气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有时就显得必不可少。
5、中间人角色
财务顾问作为中间人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职业性质决定,工作目的和结果就是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并对客户有利的情况下,善于把握好利益平衡尺度,促使并购交易的达成。洞察时机、把握环境和心态变化等。
另一方面,当客户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产生较大分歧时,
财务顾问作为中间人协调各方的利益,并采取可能的手段和方式
缩短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
6、问题解决者角色
客户对企业并购的一整套游戏规则和程序较为陌生,大量的问题需要给予肯定的答复,以便客户作出并购决策。企业并购重组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每一并购个案都有其独特的个性,一个并购成功的案例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另一个。因此,在并购方案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地有客户提出的问题需要解决以及财务顾问可能面对新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7、带头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角色
在大多数情况下,客户和企业并购的有关当事人都有随从的心理,财务顾问的守法行为往往成为企业守法的表率,财务顾问的守法行为以及准确合理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企业并购成功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只有在程序上和实施结果上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并购,才能被社会认同和接受。
(四)财务顾问的作用
从社会宏观和并购实施结果对社会的影响看,财务顾问发挥如下重要作用:
1、对并购重组质量的监督与保证作用
并购重组质量的含义:
(1)并购交易公平合理并被各方接受;
(2)并购交易程序和实体内容规范合法;
(3)并购交易结果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并被社会各界认同和接受。
从策划开始到有关协议实施结束的整个过程,对并购重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的质量进行把关。因此,有较高职业素养且遵纪守法的财务顾问参与企业并购,对并购重组的质量能够起到监督与保证的作用。
2、维护“三公”原则发挥重要作用
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有关“三公”的法律法规,只是从宏观上制定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进行资本运作的基本操作原则,而对于“三公”原则的遵守执行和具体实施,则必须落实到有关企业和财务顾问的操作行为上。对“三公”原则的落实,财务顾问可发挥引导性的重要作用。
3、资源有效配置的中介作用
财务顾问通过企业并购参与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资源有效配置的主体是企业,财务顾问凭借自身经验和高水平的职业素质主导或协助企业并购,在完成资源重新有效配置过程中承担独特的中介作用。
来源:资本录。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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